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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東發(fā)出股東大會通知。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會議召集人和股權登記日等事項,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同時,公司還應當同時在本所指定網(wǎng)站披露有助于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
(責任編輯:張元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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