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股發(fā)行是增資發(fā)行的一種,是指上市公司在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后,向其現(xiàn)有股東提出配股建議,使現(xiàn)有股東可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認購配售股份的行為。它是上市公司發(fā)行新股的一種方式。在集資的意義上,配股集資具有實施時間短、操作較簡單、成本較低等優(yōu)點,同時配股還是上市公司改善資本結構的一種手段。
1、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規(guī)定,并已根據(j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進行了修訂。
3、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的規(guī)定。
4、前一次發(fā)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發(fā)行間隔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5、公司上市超過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滿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經歷的完整會計年度平均計算;屬于農業(yè)、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高科技等國家重點支持行業(yè)的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標計算期間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均不得低于6%。
6、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7、本次配股募集資金后,公司預測的凈資產收益率應達到或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
8、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
9、公司一次配股發(fā)行股份總數(shù),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fā)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總數(shù)的30%,公司將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用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技改項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股申請不予核準:
第一,不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近3年有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三,擅自改變《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而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
第四,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不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guī)定。
第五,申報材料存在虛假陳述。
第六,公司擬訂的配股價格低于該公司配股前每股凈資產。
第七,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八,公司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占用,或有重大關聯(lián)交易,明顯損害公司利益。
申請配股的上市公司因存在上述第二、第三、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而未獲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的,不得在一年內再次提出配股申請。(南方財富網SOUTHMONEY.COM)
(責任編輯:張曉軒)